辦理程序
1.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前,首先應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、滯納金、罰款,繳銷發票、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。
2.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: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;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、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。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,可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。
3.稅務管理部門經稽查、審核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。
納稅人因住所、經營地點發生變化需改變稅務登記機關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,原稅務登記機關應在對其辦理注銷手續后,向遷達地稅務機關遞解納稅人遷移通知書,并附納稅人檔案資料移交清單,由遷達地稅務登記機關為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。